(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本院其它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督办。因此,对分流后的举报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是举报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如何才能有效开展跟踪督办工作,强化对自侦部门的监督,最大限度的发挥线索的价值呢?我院通过在跟踪督办工作中实行自侦部门初查线索结案由举报中心审批的制度后,以上问题迎刃而解。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缺乏实际可行的工作机制,举报中心对于移转到自侦部门的线索的跟踪督办经常流于形式,无法深入。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进一步推动举报工作的开展,2002年5月底,在院领导的直接关心和积极推动下,根据当时举报工作的现状,经充分调查研究,举报中心制定了《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七条意见》(内容包括:线索归口管理、线索分类管理、跟踪督办、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快速反应、举报情报网络和对举报工作的自身监督等七个方面),并经检委会正式通过。为了加强对举报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的工作,该意见规定了分流线索跟踪督办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线索跟踪督办工作发生了明显改变,已步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院对分流线索跟踪督办制度的具体规定是:1、对A类线索(包括实名举报线索、交办线索、内容具体且可查性强的线索),举报中心有权向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询问查处情况。自侦部门初查后,在初查期限内能查清事实作立案处理的,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举报中心;2、初查期满,没有查明能否立案的事实,需要延期继续调查的,或查清了事实不够立案的,或终止调查的和暂时无法查清需缓查的,应当填写《初查线索结案登记表》说明相关理由,送举报中心审查,并由举报中心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结案或存查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3、因案情复杂,一时不能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4、举报中心同意延期或不同意结案的,交回自侦部门继续调查,同意结案或存查的,交举报中心存档。
该制度在实行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强化了举报中心作为线索管理者的角色,赋予了举报中心对线索查办工作的监督权
举报中心作为线索的管理者,它除了要善于发掘线索的价值外,还必须对线索的流转进程进行监督,以保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防止线索价值在流转过程被不适当的消耗。对于分流到自侦部门进行初查的举报线索,虽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可以要求自侦部门定期反馈查处情况,但是这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线索初查的结案报告是由自侦部门的主管检察长审批,而不是由举报中心审批,自侦部门认为举报中心没有权力对初查过程进行监督,它只对主管检察长负责,也只能受主管检察长监督,所以举报中心的跟踪督办工作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毋庸置疑,自侦部门的主管检察长对初查结案审批也可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这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没有突出一种互相制衡的作用。相反,在领导的审批权中分离出一部分给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对初查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最后才由检察长来决定,这种做法才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线索成案率
一方面,该制度规定,自侦部门对A类线索必须在十天内开始初查,并在三十天内向举报中心通报初查情况。这些反馈期限迫使自侦部门及时开展初查,从而使调查工作变得及时、主动,减少了被举报人串供和销毁证据的可能性,有利于案件的成功侦破。另一方面,该制度又规定举报中心有权对线索退回自侦部门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虽然不能表示承办人在办理该案中一定有违法行为或其他过错,但表明举报中心和主管检察长对该案的初查情况不满意,同时也是对自侦部门的一种负面评价。因此,自侦部门为了避免让举报中心在审查过程中找到问题而被退回补充调查,会想方设法更好地做好初查工作,由此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从而有效地调动了自侦部门的积极性,大大地提高了线索的成案率。如2000年转反贪部门线索24件,立案1件,成案率为4.2%;2001年转48件,立案3件,成案率为6.3%;2002年转47件,立案8件,成案率达17%;2003年转41件,立案10件,成案率达24.4%;2004年转61件,立案13件,成案率为21%;2005年转51件,立案17件,成案率为33%。
(三)有利于举报中心及时答复举报人
实行该制度后,自侦部门对初查线索反馈质量的好坏和反馈是否及时可能会直接影响最终能否顺利通过结案审查,也使自侦部门对线索反馈工作比以前重视和积极了。举报中心对线索跟踪督办的力度已深入到线索结案审查的阶段,真正到了“督办”的层面上,而不只是停留在“催办”的层面上,这就为举报中心及时做好答复举报人工作打下了基础。
(四)有利于自侦部门的廉政建设
自侦部门初查后成案的线索,可以通过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办案是否合法以及办案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但对于不能成案的线索,则没有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就使部分案件处于不受监督的状况。实施该制度后,举报中心就可以对自侦部门承办的不成案线索进行监督,从而在制度上填补了这一漏洞,有利于自侦部门的廉政建设。一方面,它能够防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办案人员,减少其他部门对自侦部门的误解。该制度实施以来,我院自侦部门办案人员没有被投诉或举报有违法办案、以案谋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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