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29日,我院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德阳分公司的举报,称该公司发现有虚假支出保费的情况,初步估计涉案金额有1万余元。我院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迅速开会讨论,认为有初查价值。经检察长批准,举报中心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反贪局,反贪局当日便派员进行初查。同年8月11日对保险公司付费出纳龚敏以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10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5年11月8日,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龚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其所得赃款82万余全部予以追缴。
对于这样一个涉案金额刚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我院的办案人员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职业敏锐性,深挖细查,最终将其办成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2万余元的贪污大案,这与我院因案制宜、讲求策略,注重运用现代侦查技术的工作密不可分。
【办案策略】
一、选准初查口子,广泛发现和搜集证据
接到线索后,办案人员没有因其案小而不为之,而是在当天即对线索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分析,明确了初查的目的、方向和方法。在部署初查时,办案人员注重拓宽侦查思路,防止就事论事,并拟定了在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要全面收集涉案信息的初查计划。
初查工作是繁琐而又枯燥的,但是初查工作又是非常关键的。选准初查的突破口,侦查就能事半功倍,如果在初查时走进误区,侦查工作不但事倍功半,甚至可能陷于困境。保险行业专业性强,我们对其知之甚少,如按常规调查,势必打草惊蛇,欲速则不达。因此,在初查时,我们决定多管齐下。一方面在保险公司提供的3笔重复赔付资料上下功夫,另一方面深入保险公司尽可能地了解和掌握了保险公司有关赔付运作程序。在搜集到大量翔实的证据后,办案人员初步将保险公司的付费出纳龚敏锁定为涉案嫌疑人。
二、把握犯罪特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步步为营,有力促进破案
在初步查清龚敏涉嫌贪污1万余元问题后,办案人员感到龚敏贪污涉案金额不大,但特点突出:一是同一犯罪手法反复使用。龚敏重复赔付3笔保费,作案的手段主要是制作虚假的付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对付款收据上的部门编号进行篡改。二是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龚敏作案是利用担任付费出纳的职务之便,虚假签名,重复赔付。据此,办案人员认为,龚敏贪污1万余元绝不是偶然的,应该继续深挖细查。下步的侦查工作重点在于通过全面核查保险公司的赔付帐目尽快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大案件的突破口。由此明确了查账的两个方向:一是将所有保险赔付业务的原始凭证中有复印件的业务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通过比对,确认是否有重复支付;二是对票据记载的赔付“险种”与部门业务范围不相符的业务进行重点审查。
保险公司每年赔付的案件达上万件,赔付金额数千万元,帐目资料更是堆积如山。如果采取原始手工帐目逐笔查阅和比对的方式,工作量相当繁浩不说,也将严重影响到办案进度。为了不贻误战机,不留给犯罪嫌疑人任何可能篡改或销毁证据的机会,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的效率取得最大的收获,成为办案人员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于是,十台计算机摆在了办案人员的面前,在保险公司的大力协助下,办案人员将2001年来龚敏经手的未上机操作的保险赔付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将所有赔付案件资料录入计算机,而后通过程序运行,将所有的重复赔付资料一一挑了出来,从而核准了的确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
重复赔付的领取人是否是同一人呢?对于这类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想到了借助文件鉴定手段,并争取到了市院反贪局、技术处和本院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派出精兵强将参与到案件的鉴定工作中。在两级院文件鉴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对部分重复赔付凭证上的笔迹进行伪造、变造的鉴定,确认了这部分重复领取的笔迹系龚敏所书,从而确定了龚敏贪污保险赔付费2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2004年8月11日,经检察长批准,我院决定立案侦查龚敏涉嫌贪污案。
在案件继续侦查取证中,办案人员凭着强烈的职业敏感,感觉到该案还大有文章。于是,又委托了省院技术处对所有重复保险赔付凭据再次逐一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进一步认定了虚假赔付的82万余元的虚假签名确系龚敏所为,由此龚敏涉嫌犯罪的金额上升为82万余元。
三、以证促供,善用讯问技巧,掌握主动权
收集和固定证据是侦破案件的核心。侦查中,我们强化证据意识,全方位收集证据,采取多种证据形式及时固定犯罪信息,使收集到的人证、物证、书证能够相互链接,相互印证,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条和证据体系,用铁证办成铁案。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人员对正在上班的龚敏进行传讯。突然的动作让龚敏措手不及,趁其惊魂未定,心慌意乱之际,我们开门见山,单刀直入要其讲清虚假保险赔付的问题,这使龚敏认为我们已经掌握了她的全部犯罪事实,在讯问后不到一小时就败下阵来,主动承认了我们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但涉及的金额却不足5万元。显然,她有戒备,有意掩盖真相。办案人员也故意没有做笔录,表现出不急于获取口供,胸有成竹的姿态,而是要求其作出如果供述不实愿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承诺。龚敏闪烁其辞,敷衍搪塞,不肯作出承诺。为打破她的侥幸心理,面对现实,促其坦白交代,办案人员不断向其宣讲刑事法律政策和相关案例,进行攻心,又故意在“不经意”间向其出示部分零星证据,龚敏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供认了自己利用担任付费出纳的职务之便,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贪污保险赔付费的犯罪事实。
四、人性执法,体现检察机关人文关怀
为了尽快查获赃款,同时避免嫌疑人及家属转移、隐匿赃款,我院决定对龚敏的住所进行搜查。考虑到龚敏家里有年幼的女儿,在对龚敏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办案人员事先通知龚敏及其丈夫,让其先将女儿送走以免给孩子留下心灵创伤。经搜查,发现了其伪造印章的印模、虚假赔付中伪造付款收据的客户联若干等一系列证据,进一步证实了犯罪嫌疑人龚敏的犯罪行为。但在龚敏家中并没有搜查到涉案赃款,办案人员意识到赃款极有可能在龚敏父母的家中。办案人员考虑到龚敏父母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决定不贸然对龚敏父母的住所进行搜查,以免刺激老人。同时,经过全面分析龚敏的性格特点和生活背景,获知其家庭观念较重,孝敬父母,与独生女儿感情很深。因此,我院对龚敏采取“亲情催化”的策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与其聊天的方式,谈及父母晚年的生活、女儿的教育以及家人对她的期待,借此强化对亲人的责任感和对家庭的归属感。同时,又苦口婆心地劝诫她不要因自己犯罪而牵连家人受到法律追究。果然,龚敏自己提出了由她本人前往父母家中,取出用非法所得购买门面1套的购房资料。但这时龚敏仍然没有完全交出所有的非法所得,实际交出的赃款与侦查查明的金额差距还很大。针对龚敏心存顾虑,担心犯罪行为暴露之后,其婚姻家庭遭到打击这种想法,办案人员又对龚敏的丈夫、亲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他们纷纷表示只要龚敏迷途知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亲人们都会再度接受她。龚敏在家人的宽容和办案人员的人文关怀下彻底被感动了,和盘交待了所有的犯罪行为和非法所得,并在其家属的积极配合下,我们得以查清龚敏所有的非法所得去向并予以全部追缴。
【办案效果】
一、我院办案人员从一个刚够立案标准的不太起眼的线索,通过深挖细查,锲而不舍,最终办成一个80余万元的贪污大案。该案的成功查办,体现出我院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所增强,通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有所提高。为今后我院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二、在侦破龚敏贪污案的过程中,我院发现人寿保险公司个别险种的赔付完全依赖手工操作,赔付流程和财务审核缺乏有力监管与事后督察,印章印鉴及相关凭证疏于管理,决定向该保险公司书面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他们建制堵漏。保险公司对我院的检察建议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院。此案的侦破,也引发了本地区保险系统自上而下的一次深刻改革。保险公司将赔付资料取缔人工操作而全部采用计算机处理,防止了重复赔付,同时对财务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增强了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健全了有效预防这一类型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该案的处理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片的效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